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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校生(毕业、退学、肄业、结业)户口处置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12-25   作者:学生门户管理员  点击次数:
1、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学生毕业超过两年的,学生在校户口没有自动打回生源地的说法,只是凌水派出所系统将滞留户口做出迁回生源地状态,需要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到保卫处综合科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方可回生源地落户。  
3、国防毕业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驻大连海事大学国防生选拔培养办公室”提供名单统一到保卫处综合科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将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负责保留户口。  
4、退学、肄业的学生,自退学、肄业之日起学校不负责保留户口。  
5、结业的学生,自结业之日起其户籍可以在校临时保留一年。一年之后,取得毕业证的,该生将按照毕业生户口迁出管理规定执行。未取得毕业证的,持“结业证”原件,到保卫处综合科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学校不负责保留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