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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关于学生自愿申请退学办理流程及应提供材料的执行说明
发布时间:2013-12-24   作者:学生门户管理员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体现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规范学生自愿退学办理及审核,学校现针对学生自愿退学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做出如下说明。

一、文件依据

1.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91日开始实施);

2.《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航海类学生适用);

3.《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非航海类学生适用)。

二、提交材料

1.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自愿申请退学。学生主动提出退学申请时,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与学生指导员应了解情况,弄清退学原因,做好思想工作,谈话并保留谈话记录(学院(系)留存);同时与学生家长(或抚养人)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并保留记录(学院(系)留存)。

2.如学生坚持退学,需提交下列材料:

(1) 退学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学生家长(或抚养人)意见书;

(3) 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学生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证明家长(或抚养人)意见真实性。

3. 学院(系)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就学生退学所做思想工作情况的说明材料;

(2) 征求学生家长(或抚养人)关于学生退学意见的说明材料(当事人签字并注明职工号)。

三、办理流程

1.学院(系)对学生退学情况进行审核,学生指导员、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院长(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

2.学院(系)将学生退学申请及应提交的材料、学院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决定送达

如学生退学申请得到批准,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学生指导员负责送达;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后需在送达单上签字确认,送达单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由教务处留存。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需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等事宜。

四、注意事项

学生本人和学院(系)在提交材料和审核意见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 《退学申请书》须由申请退学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需经主管学生副书记、教学院长及院长审核签字。

2. 《家长(或抚养人)意见书》原则上须由家长(或抚养人)双方签字、按手印确认;如家长(或抚养人)双方因故无法双方签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

3. 家长(或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4. 如上述申请和说明材料为多页时,每页均须都显示页码;如需签字,则每页均须签字;

5.家长(或抚养人)亲自来校的,由学院(系)复核身份,并作说明,无需户籍所在地再出具证明;

6. 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无法出具证明的,由学院(系)核实并说明情况;并由学院(系)学生管理部门通过学籍卡等原始信息尽可能复核学生家长(或抚养人)信息及意见。

本说明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